《方案》共分为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等六个部分。其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资质改革
1.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2.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 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4.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招投标改革
1.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2.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4.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5.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1.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4.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第2点“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原文为“可以选择”,最新文件已修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是非常重大的修改,虽然仅仅是“可以选择”修改为“适用”,意味着只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的,该项目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谈判中的弱势一方,对施工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不过稍有遗憾的是:该条只针对房建类的施工企业!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解读:四十五条第(二)项原文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将“建筑服务、租赁服务”修改为“租赁服务”,去除了“建筑服务”。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该意见明确了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的主要目标:
工程监理服务多元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模式得到有效创新,逐步形成以市场化为基础、国际化为方向、信息化为支撑的工程监理服务市场体系。行业组织结构更趋优化,形成以主要从事施工现场监理服务的企业为主体,以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综合性企业为骨干,各类工程监理企业分工合理、竞争有序、协调发展的行业布局。监理行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培育一批智力密集型、技术复合型、管理集约型的大型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企业。
主要任务要求:推动监理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引导监理企业服务主体多元化;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提高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工程监理市场环境;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
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换句话说,此次的调整从程序上进一步明确了总承包单位的地位和对于建设单位的排他性。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该条针对的是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釆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巿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该通知要求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此外还明确提出: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住建部决定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检查内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危大工程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监管执法情况;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深入开展督查整治情况。